買賣不破租賃的條件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比如《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見》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須具備三個條件:其一,原房屋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其二,租賃物已交付于承租人;其三,出租人將租賃物權讓與第三人。是租賃物必須以交付承租人使用,作為租賃產生物權性質之法律后果的公示形式,只有如此,承租人才能據此對抗租賃物新的人,行使其合同 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