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它的身份很特殊,它不同于普通住房,它是國家的政策性住房。能夠申請到公租房的群眾都是經過了許多條件審核,經過一定的流程,一定的時間排隊得到的住房。那么面對這樣身份的住房,它屬于國家政府,按摩政府對于公租房是否可以隨時收回?
以下情況,政府會對公租房進行收回:
1、承租的廉租房轉借、轉租、擅自改變廉租房用途、連續6個月以上沒有居住、政府會收回廉租房。
2、根據廉租房文件規定第五章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隨時收回的,而是在某些情況下政府有權對公租房收回。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于這樣的疑問,我相信這是許多租到公租房朋友們心中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那么通過上述介紹,應該解開了大家的這個重要的疑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