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更為房東有遇到過房子到期了租戶不走的情況嗎?其實房東和房客就是個很微妙的租賃關系,一個按時交租一個按時收租,當房東要收房的時候,租客當然要按時搬走??墒蔷褪怯心敲匆恍┳饪停诜孔拥狡诤筚囍鈶舨蛔撸o房東帶來大的麻煩和苦惱。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應該遇到房子到期了租戶不走應該怎么辦吧!
案例
房東與租客于2011年4月,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期為兩年,從2011年4月3日至2013年4月3日。根據合同,雙方約定:租金每月為4500元。之后,租客將房屋進行了改造,做起了家庭旅館的生意。2013年4月,房屋租賃期滿,租客并沒歸還房子,還稱:“我把房子委托給朋友來管理了,她有交房租??!”房東表示自己并未同意續租,且租客將房子委托他人管理時沒經過他的同意。房東前去要求收房,租客的朋友表示一時未找到合適房屋,愿意再支付房租至2013年9月。
可是,2013年9月后至今,房客不僅沒再付過租金,經過交涉還不肯搬走。收房未果,房東將租客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搬離現租賃房屋,將房屋恢復原狀,同時補齊所欠租金22500元、違約賠償金、滯納金等。
調解
房客要支付占用費。像房東這種情況,在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合同履行完畢,承租人如果此時不搬離,則侵犯了房東的權利。雙方租賃合同本到2013年4月已結束,但后因協商,房租交到了2013年9月份。因此,2013年9月后至今,房東與租客之間其實是不存在租賃合同關系,租客處于占用他人房屋行為,需要承擔該期間的房屋占用費。對于房東來說,租客確實存在過錯,但因其暫時未找到合適場所,建議給他一定緩沖時間。
因此在法院的組織調解下,租客支付房東占用費31500元,房東同意并租客在2014年4月26日前找到轉租對象。如租客未能在此日期前完成轉租事宜,則須在2014年4月30日前搬出,同時房東退還押金4500元。雙方接受這一調解建議。
建議
私房租賃合同要寫細,簽訂私房租賃合同時,對各必備條款(如租賃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以及交付方法、修繕責任、轉租約定等)明確寫明。對于容易起糾紛部分,尤其要細致,盡量標注清楚。
總結:一般情況下,如果房子到期了,租戶在搬離寬限期限內不搬走,可以先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了,可以到法院起訴租賃方以訴訟的方式要求搬離,并可以要求租賃方承擔就租賃期滿到實際搬遷之日止的租金。而且,如果是承租方違約在先,房東可以出于自救原則,有權利對出租房進行斷水、斷電和直接換鎖,然后打110或是找派出所,在民警的見證下讓租戶過來把東西搬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