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我們生活中相對比較重要的東西,但是有很多人并不是十分了解房屋買賣的具體流程,從而掉進了賣房精心安排的陷阱中,造成了很多沒有必要的或大或小的損失。那么,在現實中出現房屋買賣合同違約的情況有哪些?
一、逾期交房的時間
假若合同沒有按照約定而逾期交付房屋,其違約的處理辦法相對是蠻嚴重的,例如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話,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違約金需要依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期間有關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去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以及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來決定的。
二、面積出現誤差的情況
如果是合同未約定房屋面積誤差處理辦法的話,例如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實測面積和合同約定中面積出現誤差的情況,根據有關的法律表明,面積的誤差需要根據下列的辦法來處理:
1、面積的誤差比其相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的誤差比其相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相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相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三、變更規劃、設計
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我們在購買房屋的時候需要辦理好相關的手續,如果出現了房屋買賣合同違約的情況一定要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根據自己的情況到相關部門解決問題,畢竟一旦處理不好房屋的事情,可能會造成很大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