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房東出于開源節流、照顧房子、在外出差等各種各樣的原因,希望將還在按揭的房子出租。不過,大家都有共同的困惑,按揭的房子可以出租嗎?會不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呢?
一、住房按揭是什么?
住房按揭就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按揭人將房產產權轉讓按揭,受益人作為還款保證按揭人在還清按揭貸款后,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屋產權轉讓按揭人,過程中按揭人享有房屋使用權。
二、按揭是什么?
按揭房是指上家通過按揭購買、貸款尚未還清的商品房。按揭房的主要特征是房屋產權抵押給了銀行,產權人不得擅自出售房屋。如果出租人想出租按揭房,可以選擇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經過銀行同意后再出租該房屋。同時,將該房屋出租后,租金歸房屋產權人,也就是借款人擁有。
三、抵押權與出租權沖突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出租給租客時要事先告知其該房屋的情況是屬于按揭房,這個是租客的知悉權。
因為雖然他物權分用益物權和抵押物權,這兩個他物權是不矛盾的,可以同時存在同一個物上。房屋出租涉及到房屋的用益物權,而抵押涉及的是房屋的抵押權,所以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可以出租的。但是用益物權和抵押權在行駛過程中會產生矛盾,比如先行抵押的房屋再出租,如果抵押權人要行使抵押權,肯定會影響到后設定的租賃,如何解決這種矛盾?
抵押權與出租權是房屋產權人的權利,房屋產權人將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有效,但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
《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對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可見,后成立的承租權對先設立的抵押權無對抗力,抵押權人實現權利時可以不考慮租賃事實的存在,租賃關系對于受讓人無約束力。
同時應當注意,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有效,由于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致使承租人不能行使承租權的,承租人可以據此主張違約請求權。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承租人在租賃房屋時要核實房屋的抵押情況。
總結:
按揭人對于按揭房只有使用權而無產權,所以按揭房可以出租,但不能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