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上漲的速度另人吃驚,尤其在北上廣深四個一線城市中,房價上漲的速度被夸張的用四個字形容“喪心病狂”雖說有些嚴重,但想表達普通百姓對房價上漲速度的心情感受還算是貼切的。在二手房市場中,許多買主剛剛與賣方簽訂了合同,看到房價一天天上漲還沒來得及為自己英明之舉感到高興的時候,就有可能接到賣方要加價的電話,二手房買賣交易,賣方違約的情況屢屢發生,面對此種情況,作為買方要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
房價上漲,剛簽訂買房合同的人還沒有從的喜悅中回過神來,就接到了業主要求加價的通知。幾番談判下來,有的買方忍痛加價,順利過戶,雙方皆大歡喜。也有的買方不愿意放棄已經有合同保護的溢價利益,不愿加價或同意的加價幅度達不到賣方的要求,交易停滯,不能正常進行。過戶手續停滯了,市場卻沒有停滯。房價一天天地上漲,入市的新房、解除合同后新入市的二手房,只要放盤,就有人搶著要。也有的中介用高價誘惑業主違約,將房子交給他們去賺取傭金。幅度遠遠超過20%以后,賣方的后一絲猶豫,終于被高企的房價砸得灰飛煙滅!相當數量的賣家不再猶豫,一紙撤銷委托的通知書,把買方逼到了絕路。無路可走,只有上法院!是放棄合同要違約金呢?還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買方又一次陷入了糾結之中。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繼續履行合同的前提,是合同仍然有效且客觀上可以履行。客觀上可以履行,對于一般人員來講,理解起來就不是那么容易了。客觀上可以履行包含以下兩個條件:
1、履行標的沒有滅失。具體到房產買賣,是指房子沒有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原因損毀而失去使用功能,也沒有因交易而轉讓并登記給善意第三人。2、履行標的沒有滅失。具體到房產買賣,是指房子沒有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原因損毀而失去使用功能,也沒有因交易而轉讓并登記給善意第三人。
買方應當勇于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守約之風應當贊,違約邪氣不可長。如果賠償就可以解除合同,那么有錢人就會為何欲為,而誠信的人則只好懷疑一切。這肯定不是我們這個社會應當存在現象。也肯定不會有法律、有判決來助長違約的邪氣。我們應該做的,就是用現在的法律規定來保護自己!前文已經說過,合同法規定違約者應當承擔的第一項違約責任就是“繼續履行”。 在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同時,買方完全還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要求賣方按日支付違約金。賣方拖得越久,需要支付的違約賠償金越多。無疑會對賣方惡意拖延訴訟的沖動產生一定的制約作用。
市場經濟的繁榮,二手房買賣交易市場日漸盛行的同時,所存在的問題也就逐漸暴露。對于賣方違約的行為,買方應當用法律,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