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了業主委員會之后有可能會遇到種種問題。比如,業主委員會不選連任,或者業主委員會不作為。這些問題不斷的困擾著小區業主。這樣的業主委員會并不能代表業主行使權利。事實上早在2010年就開始實施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已經規定業委會每5年換一屆。
2009年12月1日,住建部頒布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該指導規則第32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根據該規定,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如果沒有換屆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則原業主委員會自動解散。
根據規定,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不組織換屆選舉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換屆選舉;逾期仍不組織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針對一些小區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原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不適合再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作出與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相關的決定。
根據指導規則的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后,委員資格終止,應當移交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的財物。
以上就是關于業主委員會的任期問題的一些小貼士。要知道業主委員會是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的是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因此,業主委員會應該是業主的業主意愿的體現。業主委員會的權利是業主賦予的,任期到了,業主都有機會參選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