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職工通過單位申請到的經濟適用房并沒有拿到完整產權,但是職工可以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購買單位經濟適用房的權,在購買了單位的經濟適用房后,那么這樣的單位經濟適用房能直接更名嗎,繼承權能延續到幾代呢?
單位的經濟適用房能直接更名嗎
1、單位經濟適用住房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與普通商品住宅一樣經濟適用房可以繼承,繼承該房時可不補交土地出讓金,產權登記仍為經濟適用住房。再次上市時,需要符合 取得房產證之日起滿5年的條件并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經濟使用住房取得房產證之日起滿5年后,可以贈與。
2、首先就要確認是否已經獲得依據《經濟適用房管理條例》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否則將該房產無法獲得產權登記,那么所謂房產證過戶將不會存在,這是重要的前提條件。注意防范風險,經濟適用房與地方房不屬于同一體系,必須要相關部門批準才能流入地方。
3、有明文政策:經濟適用房屬于保障性質的房屋產權,所以經濟適用房的變更登記委托住用單位(即產權管理單位)全權辦理,使用住用單位印章,房地產轉移、變更批準權限,持有所購建或持有產權等大單位的批件。
單位經濟適用房繼承權能延續到幾代
有繼承權,可以繼承經適房政府回購后的回購款,也可以住房滿五年之后,繳納土地稅,契稅等稅費,轉變住房為商品房,此時再繼承,需要先辦理繼承公證,憑公證書去辦理繼承過戶。
那么在正常上市交易后的單位經濟適用房就可以和普通商品房一樣享有繼承權利了,繼承權是可以延續的,但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會喪失繼承權,繼承權喪失,是指依被繼承人遺囑愿意取消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或是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繼承資格的情形。
《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其實只要是通過正常的手續上市的經濟適用房已經獲得了房屋的權,在更名以及遺產繼承等問題上和普通商品房并無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