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證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證明當事人截止到某個時間是否在民政部門有過婚姻登記的書面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那么未婚證明在哪個部門開?開未婚證明的流程是什么?
未婚證明在哪個部門開
未婚證明找民政的結婚登記處或者計劃生育部門開,各地不統一
開未婚證明的流程是什么
一、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
二、未婚證明:
單身證明又叫做”未婚證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證明當事人截止到某個時間是否在民政部門有過婚姻登記的書面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注:人單身證在香港俗稱“寡佬證”。
三、具體用途:
1、在買房子需要貸款的時候需要買房人的未婚證明;
2、在參加婚姻介紹所或者是報社舉行的相親活動時,需要提供未婚證明;
3、買房、出國、遷戶口等,單身居民的各類活動均須有一紙“未婚證明”。
四、辦理條件:
申請人需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2、婚姻狀況為未婚、離異或喪偶。
五、辦理流程:
1、初審
對當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
2、受理
當事人填相關表格。
3、審查
工作人員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聲明,詢問,錄入資料打印處理表和證書。
4、出證
審查通過的可領取《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六、辦理時限:
法定期限:即辦
承諾期限:即辦
七、所需材料:
1、當事人的戶口簿或者戶籍證明(原件+復印件);
2、居民身份證原件(原件+復印件);
3、證件照2張;
4、離婚者應提供離婚證或法院調解(判決)書,喪偶者應提供公安機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喪偶證;
5、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交由當事人簽名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
八、注意事項:
1、當事人親自持所需證件到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紀錄證明》聲明書,當事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提出申請。
2、婚姻登記機關對辦理出具無婚姻登記紀錄證明的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進行審查,符合出具無婚姻登記紀錄證明條件的,予以出具無婚姻登記紀錄證明。
3、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紀錄證明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另需注意,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的,應提供委托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寫明具體委托事項的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