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由于財產價值巨大,房產往往成為財產分割的核心,房產問題也因此成了離婚案件中的難點。房屋的產權情況、房子的購買時間以及購房的出資情況都會成為影響房產分割的因素。為了幫助大家答疑解惑,下面小編就從以下幾種情況,為大家一一進行梳理。
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
一方全款出資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不論錢是自己的還是父母的,明顯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一方全款出資購買,但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雙方是否有關于房產的協議,登記在對方名下的原因等。一般來說,有兩種可能,一種就是完全贈與對方,另一種還是雙方共有。一方全款出資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一般來說屬于共有。
雙方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應屬于共有。雙方出資,登記在一人名下,同樣需要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要結合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原因來判斷究竟是出資人對另一方的贈與,還是借貸,也有共有的可能。
貸款或借款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屋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果不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兩方一起支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的,為共同財產。如果支付首付和償還貸款都在婚后,一般即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全款購買的房產
婚后買房,即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添置的財產,一般來說均屬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但也有例外: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屋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仍屬于個人財產。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登記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