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買賣房都需要什么手續,賣房需要戶口本上的人同意嗎?下面通過幾個案例給大家介紹一下,賣房需要戶口本上的人同意嗎,還需要注意還有什么事項呢!
2011年顧家住了幾十年的房子,“房產證”在手房屋被賣,房屋在東城區崇文門,一處面積為45.61平方米的磚混結構平房。2001年8月,59歲的顧安取得此處房產的《房屋權證》。10年過去,房屋如今面臨拆遷。顧安女兒回憶,去年12月底,拆遷方來人通知搬離,父母詢問補償事宜。“對方的說法,讓一家人都傻眼了。”顧安女兒說,對方告知相關補償已談完,拆遷協議都和房主簽訂。根據房屋權屬登記顯示,現在房主為劉某。顧安拿出房產證,“權人”處寫著自己名字,“從未過戶,房主怎么成了別人?”
去年12月31日,顧安帶著房產證到房管部門查詢。
東城區房屋權屬登記認定,顧安所持《房屋權證》為非法印制、偽造,并當場予以收繳。顧家提供的東城區房管局房產檔案顯示,該房屋原先確為顧安,2005年時以25萬元的價格賣給劉某,各項手續齊全,房屋產權早已發生轉移。“買賣和過戶,我家都不知道。”顧安女兒說,家里人一直住著房子,拆遷之前從未有人來要求搬家,而且房產證一直在手里。房產檔案中還有一份公證書,寫明顧安妻子委托他人,全權辦理房屋買賣一切相關事宜。上面簽有“顧安”的名字,但身份證號并不是顧安本人的。“有人假冒,并偽造了簽字。”顧安女兒認為,公證處未仔細核實,房管部門把關不嚴,才使“騙房”蒙混過關。
今年1月,顧安起訴現房主劉某,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目前,東城法院正在審理此案。
2015年合肥市房產部門發布的關于改進房屋登記有關審計方法的通知,我們來舉個例子,設定張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對夫妻。根據新規,從7月1號起,因為新建房屋或者通過購買、受贈、繼承、安置等方式受讓房屋的,夫妻共有房屋的是屬于雙方共同申請登記。經登記為房屋登記簿中的權利人,再次辦理房屋轉移、抵押或者是各類登記時,房屋登記機構要詢問與登記簿上一致時,才能辦理。也就是說張先生和李女士共同買的房子,如果是協定的共有房屋,如果在7月1日以后要申請登記辦證,好房產證上面要寫兩個人的名字。因為如果按照以前的政策,如果市民賣房、抵押,房產部門會查驗其配偶,也就是隱性共有產權人的權益。如果確認是婚內買的房產,則賣房、抵押需要經過夫妻兩人的同意。而新規實施后,房產部門將只認房產證上的名字。到時候如果房子要出售、抵押,房產部門將只看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無須經過配偶同意。
7月1號起,房屋的買賣、抵押只認房產證上的名字,即使是夫妻共有的財產,如果房產證上面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無須經過配偶的同意。但這個通知也同時明確了,新規有一年的過渡期,今年7月1號之前,完成登記的且在明年7月1號之前出售或者抵押的還是按照老的政策。這也就是說2015年7月1號前已經完成房屋登記并且記載著權益人的在2016年的7月1號之前申請辦理這個各項業務,房屋登記的機構還是要對他的婚姻狀況進行查驗的,屬于夫妻婚姻內續存的房屋,需要通過申請。但是2016年7月1號起就一年過渡期結束之后,房屋登記在繼續申請時,要對房屋的供有人進行查詢。如果查詢的結果,跟這個登記簿上不一樣,申請人應該補充材料,并辦理相應的房屋登記手續。
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雪認為“日常家事,夫妻雙方相互代理是正常的。但像賣房這樣的大事,確實需要經過夫妻雙方的商量。夫妻雙方一起去放盤,說明他們是經過了商量的,不是丈夫偷偷地去賣房。買家應該被認定為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護。”
廣東明境律師事務所胡主任認為房屋買賣必須要經過房屋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如果其中一個房屋共有人要出售房屋,其他的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除非買家拿出書面的證據證明,妻子已經授權丈夫處置該房屋,否則必須經過妻子本人同意,買賣才能成立。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賣房需要戶口本上人同意嗎?為了避免,被人冒用假證轉賣,或者其它不必要的糾紛,賣房時還是盡量征得戶口本上的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