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房價上漲的迅速,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很多賣家嫌自己房子賣的價格低和其他原因,拖著不過戶,這對于買房方來說是吃虧的,那么對此買方怎么辦呢,今天小編就整理了相關的知識。
房屋買賣交易未辦理過戶登記是否有效;應由誰辦理過戶手續。在房屋買賣案件中,因雙方未進行過戶,常常被認為該房屋買賣行為無效。這種看法在認識上存在一個誤區,有必要加以澄清。
房屋買賣行為是否有效,取決于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據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二種形式:一是依法必須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以辦理該手續為確認生效的時間。這種批準、登記,是指當事人之間在簽訂合同后,將合同在規定的部門辦理批準或登記,合同即生效。二是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本身無須批準或登記就生效。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買賣后的產權過戶登記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物權變動的要求,即當事人要憑簽訂的合同及原產權證件去辦理標的物權變動的登記。所以,是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影響的是標的物的權是否依法轉移,而對買賣合同及其效力沒有影響。不能因為當事人還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就認定當事人的買賣合同無效。這是依法判決本案之買賣合同生效的理由和依據。
其次,辦理產權更名過戶手續,應由買賣雙方哪方負責呢?一是這個問題涉及到過戶更名手續費用應由誰承擔,買賣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誰承擔費用、辦理手續。二是雙方應主動辦理相關手續,是賣方當事人在此環節上居于主導地位。
《合同法》第135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權的義務。此規定也說明賣方在產權轉移過程中負有積極的主要義務。當然買方不也會影響過戶手續的辦理,此行為可視為一種違反合同附隨的協助義務的行為,但不影響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
因此,對于賣家吃吃不過戶,買家可以咨詢律師,通過法律的手段逼迫賣家進行強制過戶,同時還有其他方式,比如說在進行二手房買賣的時候委托銀行資金。在房子過戶前,業主只能拿到小額的定金,剩余的尾款都需要做資金。過戶當天自動解凍到業主銀行賬戶。
以上就是小編就二手房買賣中遇到賣家遲遲不過戶解決方法,希望能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