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由于戶口遷移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法院無權判決他人遷出戶口,公安機關亦沒有強制他人遷出戶口的權力。那么如果二手房賣家不想遷出戶口是不是就萬事大吉,不受約束了呢?其實不然,雖然法院無法判決遷移戶口,但買房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主張相應的違約金。
一、違約金高達房款20%
很多的戶口問題出現在地產及連環買賣中,如果房屋為的地產,那么如果買方無法則會影響孩子的。另外,如果房屋出現多次交易也極容易出現上任或上上任房主戶口仍遺留的情況。
當事人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大多對違反戶口遷移義務的違約金進行了明確規定,如一般約定按房屋總價款的一定比例按日支付違約金。因為違反戶口遷移義務的違約行為持續時間較長,導致訴訟時違約金數額較高。多數人要求違約方繳納幾十萬元,也有部分要求的高達百余萬元,高數額已經達到總房款的20%。”
二、不遷戶口會有哪些遺留問題?
如果登記人不同意遷出戶口或不具備遷出戶口,或者涉案房屋有其他無法的情況,買房人可以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主張相應的違約金。如果雙方明確約定涉案房屋對應的指標歸買受人使用,如果賣房人違約,有可能導致買房人購房目的無法實現,買房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那么買房人可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該房屋對應的戶口的。
因此,如果二手房交易的賣家由于種種原因無法遷走戶口時要和買方說明,在合同約定相關細節,以免給雙方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