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作為重要財產之一,在被作為財產繼承時,很容易產生民事糾紛,很多人對房屋繼承存在很多錯誤認識,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房屋繼承的四大誤區。
1、把多人共有房屋,當成個人遺產。 某成年后與父親、后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間,蓋平房三間。父親病故后, 某以共有繼承為名,占有了房屋。該房應為 某和父親、后母共同。父親去世后, 某只能繼承其父親的房產份額,且與 某對 某父親的房產都有繼承權,若 某的后母沒有勞動能力還應當多分。對于這種情況繼承法第26條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2、把繼承開始前已不屬于被繼承人的房產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陳某喪偶之后與高某結婚,結婚時陳某通過書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贈與了高某,并于逝前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現陳某的子女要求按照陳某的遺囑繼承這份財產。因房屋的權已經轉移,即使陳某立有遺囑陳某的子女也無權主張對該房的繼承權。
3、認為屬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過戶登記,即屬于生存的一人。石某所持房屋產權證,寫有其丈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丈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賣房屋,過戶受阻。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權登記發證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變為一人必須進行房屋過戶登記。寫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須通過繼承、過戶手續才能登記為一人。
4、認為繼子女和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 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 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這里養子女與繼子女的繼承權是有區別的,因為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通過分析以上四個案例,希望大家能夠認清房屋繼承時的四大誤區,避免產生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