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有一個問題始終繞不開,那就是稅費。那么繼承的房產再出售需要繳納哪些稅費呢?是否如網上媒體所說需要繳納20%的個稅呢?
小編通過公證處等專業機構得知,繼承房屋出售所繳交的費用與獲得贈與房屋后出售的費用基本相同。此前有媒體報道稱“受贈人獲得贈與房屋再次出售時,需繳納房屋市場評估價20%的個人所得稅”的說法并不準確。受贈人出售獲贈房屋時,個人所得稅的稅基為房屋實際成交價減去房屋原價及受贈人支付的相關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稅率為2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包括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實,贈與房屋本身和贈與房屋再出售都會產生契稅,前者的稅基為“房屋殘值”,后者的稅基才是房屋的市場價或評估價,兩者可能差十倍左右甚至更多。有市民可能是站在贈與房屋再出售的立場上看待贈與房屋本身發生的契稅,混淆了兩種交易行為有本質的不同。
如果是繼承房屋再次出售,其個人所得稅如何繳交呢?繼承房屋屬于個人無償受贈,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繼承房屋再次出售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贈與房屋再次出售相同,其稅基同樣是房屋實際成交價減去房屋原價及受贈人支付的相關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稅率為20%。此外,免征條件也是相同的,如果房產證夠五年,且該房產為繼承人的唯一住房時,則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繼承或受贈得來的房屋要想再出售,一定要注意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指房屋實際成交價減去房屋原價及受贈人支付的相關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的20%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