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需要交納的各類稅費較高,于是“陰陽合同”應運而生。所謂“陽合同”是向交房產部門查驗和備案用的,其內容是做低房價以減少稅費支出或做高房價以獲得更高的貸款。而“陰合同”才是反映實際成交價格,雙方在實際履行的。從某種角度來講簽訂“陰陽合同”確實會給買賣雙方帶來非正當的利益。但是雙方也必須認識到,這其中的風險:一方面,如果有一方反悔拒不履行“高價”的“陰合同”,會給賣家帶來很大困擾;另一方面,還暗藏這巨大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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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老陳有一套200多平方米的房子處于空閑狀態,于是找到買家老王,當時雙方談好房價為90萬并且簽訂了買賣合同。然而雙方為了避稅,又簽訂了一份房價為70萬元的合同。在交付房款的時候雙方出現了分歧,于是老陳將老王告上了法庭。
老陳認為90萬的合同上寫著“本協議之前所簽訂的買賣協議無效,以本協議為準?!彼苑靠罹褪?0萬。但是老王并不認可,他認為雙方向房產部門申報的價格是70萬,并已經辦理了過戶。雙方確認的房價就是70萬。老陳又舉出了證據說明是老王提出為了避稅,才報低價交易的。
終法院認為70萬的合同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愿,老王應該按照90萬的合同,付款給老陳。
雖然,這個案件中老陳的說法獲得了法院的支持,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簽訂陰陽合同所隱藏的風險。如果老陳并無有力的證據證明70萬的陽合同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愿,那么豈不是要面臨巨大的財產損失?
案例二、
王先生要通過中介出售一處二手房,與買主張某談妥價格后,卻就稅費問題出現了分歧。經中介撮合,雙方后簽訂了142萬元的陰合同,同時簽訂了一份100萬元的陽合同。一切手續辦完之后,張某還有32萬房款未付,王先生多次催要無果。王先生認定142萬元的合同才是自己真實的意愿,而張某主張依據100萬元的合同履行責任。
由于陽合同經過登記備案,證明力往往高于陰合同。如果在這個案件中王先生無法拿出相關證據證明142萬的陰合同是雙方交易真實意圖表達的話,只能放棄追討多余的房款。
從案件二中,我們可以看到陰陽合同對于賣家來說存在著很大的風險。除了經濟上的損失之外,法律上的規定是怎樣的呢?根據《合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等法律條文,如買賣雙方在合同中以做低房價來達到少繳稅的行為以及做高價多貸款的行為,一經查出,將被處罰。不僅會被追繳稅款,而且還要處以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嚴重還會構成犯罪。
另外,簽訂“陰陽合同”的雙方還都可能被相關部門將其逃稅行為記入個人征信體系,留下信用污點。
因此,無論對于買方還是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都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市場交易規則進行,不應為了“小利”而承擔更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