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國各地房價普遍上漲,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出現賣方突然違約的現象越來越多。因為賣方支付了違約金后,由于房價上漲,賣家再轉手一賣反而能賺更多錢。那么,如果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出現這種賣房違約的情況應該怎么辦呢?有沒有辦法可以保護買房的權利呢?
【案例】為了買房,在廣州拼搏多年的魯女士這幾天操碎了心。魯女士于9月簽訂了廣州一套房屋的買賣合同,并支付了五十萬元定金。沒想到11月卻被賣家以簽合同時自己酒喝多了為由說房子不賣了。但魯女士隨后發現,該賣家其實將這套房屋加價百分十三十在其她中介掛盤出售。與賣家協商無果之后,魯女士只能尋求法律途徑。根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即便勝訴,魯女士也只能獲得房產成交價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遠遠抵不上這段時間的房價漲幅,這樣還能賺錢的。
那么,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如果賣房人出現違約的行為應該怎么辦呢?
第一,房價上漲情況下,一旦業主有毀約跡象,買方應當及時委托律師提起訴訟并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以防一房兩賣執行困難。
第二,違約金同時具有懲罰性與補償性特征,即使守約方沒有任何損失,毀約方也要支付守約方違約金。
第三,解約權是守約方對根本違約方行使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其行使以自身沒有毀約行為為前提。
第四,違約金方面來說,一般違約金不能超過總房價的百分之三十。150萬的房子違約金高可以約定為45萬元。當時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看,如果房價上漲的空間沒有賠償的多,賣家自然也就不會違約了。
因此,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一定要仔細再仔細,簽署合同時仔細閱讀條款,降低自己的購房風險,尤其是在房價不斷上漲的情況下,一定要留意賣方違約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