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區陳先生在賣房的時候,發現房產被網簽給陌生人,并且中介公司也變了,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網簽無效。到底中間發生了什么?房產中間辦理的網簽轉委托是怎么回事兒?陳先生是否可以要回房產?
賣方、買方、中介各有說法
1、賣家:房子沒賣成 網簽卻生效
陳先生以自己的父親為代理人,通過A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與謝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而A公司并沒有房產中介的資質,也無權進行二手房交易網簽,于是將陳先生的房產信息轉交B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讓其幫助完成網簽。
但謝先生始終沒能辦下購房人資質的審核,終謝先生放棄了購房。但賣方陳先生隨后發現,他這套房子的買賣網簽卻已經辦理,而網簽合同的對象是一位素不相識的陌生人韓某,而且網簽合同上也沒有陳先生本人的簽字。
陳先生認為,B公司無權代理自己進行網簽,因此將B公司、韓某起訴至昌平法院,主張網簽協議無效。
2、買家:借名給真正買家網簽買房
韓某的代理人表示,韓某是為了幫謝先生一個忙,將自己的購房資格“借”給謝先生。兩人間簽訂了合同,約定房屋由謝先生出資,在謝先生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之前,韓某不得自行處置房屋。因此,在網簽合同上,購房人就變成了韓某。
網簽的合同對象和網簽合同的居間人分別發生變化,合同上面只有陳先生的名字沒有變化。但是已網簽的房產,不能被二次買賣,所以陳先生首先起訴了謝先生。
而韓某的代理人則表示,房價上漲過快,賣方陳先生拖延了過戶時間,間接導致了謝先生購房資格的喪失,這才有了“借名買房”的情況。
3、中介:網簽轉委托很正常
B公司的居間人表示,網簽完全可以轉委托,并不是只有居間人才可以完成網簽,他只是幫朋友一個忙。
對于自己的行為,B公司的代理人表示確實存在疏忽。因為網簽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場,只要提供了雙方的完整資料即可辦理,于是他下意識認為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而韓某的購房資格也具備,手續齊全,網簽合同就這樣完成了。房屋買賣流程在網簽后,而陳先生父親沒有完成相關手續導致沒有完成過戶。
“我聽法院的判決,只要法院說要撤網簽信息,我現在就回去填申請表。”B公司表示。
4、律師說法
①中介公司只能為自己的客戶辦理網簽
根據B公司說法,網簽轉委托已成為行內潛規則,但法律法規對此并沒有明文規范。
很多轉委托行為,其實是沒有中介從業資格的“黑中介”從事中介服務的“無奈之舉”。因二手房買賣都需要網簽,但網簽需中介機構通過住建委頒發的用做房屋核驗和網簽的U盾生成網簽合同,并且這個U盾僅限本中介機構進行居間服務時使用。而如果是“黑中介”,則不可能有進行網簽的資格,為了完成中介的職責,他們只能求助于正規的中介公司。
依據住建委的規定,進行網簽的中介機構必須是買賣合同的居間方,也就是說,中介公司只能為自己公司的客戶辦理網簽。因此,網簽轉委托顯然與此規定不符,而并非如B公司所說的“無法可依”。
如果消費者在房產交易時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黑中介”所在地的區縣住建委進行投訴和舉報。
②合同對象換人,須經雙方同意
發生購房合同糾紛時,《民法》、《合同法》中都有相關條文可以規范。合同的訂立有固定規則,合同的雙方必須是確定的,如果需要更改,必須經過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同意才可以進行。從謝先生改為韓某,這個變化涉及到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必須經陳先生或其父親同意才可以進行,如果沒有經過這一步驟,合同就屬無效。
不論謝先生是因何原因喪失了購房資格,都不影響其轉讓了合同權利義務的事實。
5、若因賣方拖延讓買方喪失購房資格,賣方要如何負責?
通常來說,居間合同都會約定過戶的時間和條件,因此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來判斷,究竟是誰的原因導致未能過戶。認定了責任后,受損失的一方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向對方主張賠償。
(來源: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