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房主陳先生發現自己沒有賣出去的房子卻被網簽給了一個陌生人,而辦理網簽的中介公司也并非是自己委托的那家。為了“解凍”自己的房屋,房主可真是操碎了心。
房主陳先生想賣房,由于常年在外地,他以自己的父親為代理人通過A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與李先生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但事實上,A公司并沒有房產中介的資質。由于A公司沒有中介資質,無權辦理網簽,于是便將陳先生的房產信息轉交給了B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讓其幫助完成網簽。后房屋買賣并沒有順利成交,李先生表示自己早已交付定金,而由于陳先生一方拖延辦理過戶手續,導致他恰好在購房期間與擁有本地戶口的妻子離婚。婚姻的破裂,也讓李先生喪失了購房資格。
雖然房子沒有賣出去,但陳先生隨后發現,他這套房子的買賣網簽卻已經辦理,而網簽合同的對象,并不是買家李先生,而是一位陳先生素不相識的陌生人韓某,而且網簽合同上也沒有陳先生本人的簽字。
原來韓先生與李先生是多年老友,為了幫李先生解決購房問題,韓某就將自己的購房資格“借”給李先生。兩人之間簽訂了合同,約定房屋由李先生出資,在李先生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之前,韓某不得自行處置房屋。因此,在網簽合同上,購房人就變成了韓某。
針對以上糾紛,專業律師這樣表示:
中介公司只能為自己的客戶辦理網簽
在實踐中,很多的所謂轉委托行為,其實是沒有中介從業資格的“黑中介”從事中介服務的“無奈之舉”。因二手房買賣都需要網簽,但網簽時,需要中介機構通過住建委頒發的用做房屋核驗和網簽的U盾生成網簽合同,并且這個U盾僅限本中介機構進行居間服務時使用。而如果是“黑中介”,則不可能有進行網簽的資格,為了完成中介的職責,他們只能求助于正規的中介公司。
依據住建委的規定,進行網簽的中介機構必須是買賣合同的居間方,也就是說,中介公司只能為自己公司的客戶辦理網簽。如果消費者在購房時遇到這種情況,專業律師建議,可以向“黑中介”所在地的區縣住建委進行投訴和舉報。
買賣雙方需注意這些問題:
合同對象換人,必須經雙方同意
對于合同對象改變的問題,專業律師表示,韓某和李先生私下有書面協議約定,只是房主姓名寫為韓某,實際出資和使用權都屬于李先生,所以購買人的變化,其實對陳先生并沒有任何影響。即使韓某和李先生出現糾紛,也只是兩人之間的矛盾。
合同的訂立是有固定規則的,合同的雙方必須是確定的,如果需要更改,必須經過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同意才可以進行。從李先生改為韓某,這個變化涉及到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必須經陳先生或其父親同意才可以進行,如果沒有經過這一步驟,合同就屬無效。
律師表示,通常來說,居間合同都會約定過戶的時間和條件,因此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來判斷,究竟是誰的原因導致未能過戶。認定了責任后,受損失的一方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向對方主張賠償。不論李先生是因何原因喪失了購房資格,都不影響其轉讓了合同權利義務的事實。
如果真如李先生所言,是因為陳先生的拖延讓他喪失購房資格,他是否能向陳先生主張權利呢?
律師表示,通常來說,居間合同都會約定過戶的時間和條件,因此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來判斷,究竟是誰的原因導致未能過戶。認定了責任后,受損失的一方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向對方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