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看房、選房、簽訂合同到交房,這一個個環節都需要經過復雜的手續,花費大量的時間,所以不管是買方違約還是賣方違約,都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但是,“賣方違約,買方該怎么辦”的問題,大家已經聽得多了,今天就給大家講講“買方違約,賣方該怎么辦”。
買方未及時付款 賣方短信通知解除合同
黃某在廈門集美區有一套房產,于2015年1月通過中介公司賣給了徐某,雙方約定總房款為156萬元,分兩次付款,首期款在2015年4月支付,但在合同簽訂之日,徐某需給黃某支付8萬元定金。另外,若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中途悔約,需書面通知中介公司,且任何一方超過十天沒有履行合同條約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
然而4月到了,徐某并沒有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首期款,直至4月末,等不下去的黃某便通過他人的手機發送了解除合同通知到徐某配偶的公司業務手機號碼上,并于不久后將房產賣給了其他人。得知事實的徐某認為黃某擅自將房產賣給他人是違約,而黃某認為是徐某逾期未支付首期款,違約在先,爭執不下的兩人便鬧上了法庭。
經法院審判,黃某未依照合同約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中介公司解除合同的決定,造成違約,但徐某也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房款,同樣也造成了違約。根據根據過失相抵的原則,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賣方將定金原數返還給買方。
買方違約,賣方應該怎么辦?
黃某沒有采取書面通知的形式,而是用短信的形式發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為很草率,也造成了違約,但說到底,違約在先的還是徐某,那么當買方違約時,賣方應該怎么辦呢?
首先,買方違約主要有三種情況,一種是在房產交易過程中,房屋出現貶值的趨勢,這就會導致買方寧愿放棄定金,也不愿意繼續買下房屋;另一種是當賣方沒有足夠資金還清銀行貸款,需買方辦理贖樓手續時,買方可能會在此過程中由于手續太繁雜而不愿繼續購房;還有一種就是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房款而造成的違約。
若買方違約,賣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照合同要求繼續進行交易,當然也可以根據違約情況直接要求對方支付一定數額或按一定標準確定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