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如果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可以隨意賣房嗎?不懂這些小心承擔違約責任。
不久前,趙女士近通過中介看中了一套112平方米的房子,并且在中介的參與下,與賣方樓先生談妥了價格,三方簽訂了合同,并且給樓先生支付了3萬元的定金。合同簽訂后第二天,中介公司打來電話稱,樓先生的妻子不同意賣房,要求解除合同。趙女士認為,簽合同時,樓先生出示的房產證上只有他一個人的名字,并且也沒有說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定金也已經支付,要求樓先生履行合同。但由于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涉及共有人的權,按照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原理,趙女士不能取得房屋權,只能追究樓先生的違約責任。
那么,為什么明明房產證只有樓先生的名字,賣房卻要征得妻子同意才能出售呢?
因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房屋權證明登記為一房單獨,但如果房屋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就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房產證上沒有署另一方的名字,購房者在此情況下只與其中一人簽訂合同,那么當另一人表示不愿賣房時,你簽的買賣合同也是無效的。
因此,提醒各位購房者要小心的是:
1、如果打算購買的物業房產證上有兩人名字,而只與其中一方簽訂買賣合同的,務必要征得另一個共有權人同意賣房的書面承諾,并予以公證。
2、如果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名字,則需要詳細詢問是否已婚,并將此情況在中介處列出書面說明。如果已婚,則需要賣方出具另一方同意賣房的書面證明,并予以公證。同時在合同中需要列明,賣方所售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兩人共同財產,且賣方已取得妻子/丈夫的同意,若因另一方不愿賣房導致交易無法進行,則由賣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