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如果賣方或者買方做出任何違反合同約定的事情,便會被認定為違約,那如果買方要求變更合同中的購買人,是否構成違約呢?下面我們就結合實例為大家分析一下。
實例介紹:
2012年12月19日,趙某、王某、徐某與詹某、王某某、徐某某經中介公司介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方以總價142萬元將房屋出售給乙方,并于2013年3月25日之前辦理過戶手續。
合同簽訂后,乙方分別于2012年12月19日、2012年12月22日、2013年2月28日支付房款2萬元、48萬元、61.5萬元,合計支付房款111.50萬元。2013年1月,乙方辦理稅費繳納相關事宜。
但在2013年3月8日,當乙方辦理過戶手續時,乙方中的徐某某因購房資格不充分導致過戶手續無法完成。之后,乙方通過中介人員向甲方提出重簽合同,要求去掉合同中徐某某的名字。
然而,甲方在了解了重簽合同的交易流程及交易風險后,終拒絕重簽合同,并于2013年4月14日向乙方發函解除合同。該函在2013年4月15日送達至乙方,4月21日,甲方再次發函催告乙方辦理合同解除相關事宜,但沒有得到回應。
2013年7月,乙方將甲方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甲方過戶房屋,而甲方不同意訴請,并反訴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28.4萬元。
經審理,法院判定,雙方合同解除并無不當,但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缺乏依據,因而駁回趙某、王某、徐某要求詹某、王某某、徐某某支付違約金的反訴請求。
那么,買方要求變更合同中購買人的名字是否違約呢?
根據《合同法》第8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所以說,買方要求變更合同中購買人的名字并不違約,但前提是必須經過賣方的同意,在未征得賣方同意的情況下,此種轉讓行為無效。而且,如果此種變更是買方要求增加第三人為購買人,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賣方一般是不能拒絕的,因為其債權的實現并沒有受到任何不利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賣方有權拒絕買方變更購買人的要求,因為買方的這種要求只是一種變更合同的“要約”,賣方的拒絕只是使得新的合同不成立,如果買方由于變更購買人不成功而不能履行合同,才會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