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市場中,常常會有這么的情況出現,即交易雙方現已簽定了二手房房子交易合同,可是當快要交房的時分,原房主卻反悔,拒絕交給房子。為啥會出現二手房交易賣方違約的情況呢?對于購房者來說,應對房主反悔的對策是什么,該怎么辦呢?
一、二手房交易賣方違約的原因
隨著二手房的升溫,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也經常出現簽約后房主反悔的工作。究其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從實際上看,首要有以下原因:
1、房主會以所售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在出售二手房時沒有征得另一方贊同為理由,免除賣房合同收回房子;
2、房主以為所售房子是政策規定的不允許出售的房子類型;
3、房主以賣房時為避稅簽署的是“是非合同”為由,請求確定交易合同無效;
4、房主以中介公司沒有及時轉交買房人的定金為由,請求確定合同無效。
事實上,咱們從上述實習中所反映的理由來看,出現這一景象的首要原因是房價上漲快,賣房人售出房子后感受吃虧,從內心里反悔。當然還也許有別的原因,比如二手房交易手續復雜,房子產權掛號準則不合理等。
已然有這么多的原因致使了二手房交易簽約后房主反悔,那么,這些被反悔的購房者要怎么辦?他們的權益要由誰來維護,有啥對策嗎?下面咱們將持續探討。
二、二手房交易賣方違約的對策,該怎么辦?
房主簽約后卻反悔,購房者的利益變得十分錯綜復雜。一般來講,購房者應該采納應對的對策如下:
1、在與二手房房主簽定購房時,購房者有必要提前思考房價上漲等原因,約好好違約補償職責,并在能夠辦理過戶手續時,及時辦理,防止對方反悔。
2、為防止由于房主建議房子為夫妻共有而后被斷定合同無效,買房人應在簽定買房合一起讓對方供給確保有權處置所售房子的證實或夫妻等別的共有人贊同處置的證實。
3、為了了解所購房子的真實狀況,購房者應在購房前向物業、鄰居、開發商了解狀況,好到現場看房,并對也許出現的質量問題如何承當職責作出書面約好。
4、購房者要了解待購的房子是不是歸于不能上市的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鄉村宅基地所建房子,如果是的話,建議城鎮居民不要采購這類房子。
針對二手房交易賣方違約情況,工商部門建議購房者簽定合同時和賣家提高定金的額度,增加賣房者的違約本錢。而且在購房時一定要簽定由部門監制的合同演示文本,明確指出交易雙方各自有必要承當的職責和責任,并保留好有關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