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完買賣合同之后仍違約的情況在實際生活中并不少見,而且不同的違約情況,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同。那么,接下來,出賣人請注意,如你出現以下行為,你將承擔怎樣的違約責任呢?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五、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
買受人可以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出賣人應返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款。
六、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七、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賠償買受人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八、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
九、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
十、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權登記。
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