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售房者因為著急用錢,便委托中介賣房。誰知,后卻落了個錢沒拿到手,房產證也杳無音訊的下場。
近日,因為著急用錢,一售房者委托中介賣房。但是與購房者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后,至今仍沒有收到過任何錢。等到售房者向中介公司催促要求付款時,也沒收到準確的答復,后中介方表示,購房者后悔不買房子了。因為需要資金,售房者就想向中介公司要回房產證再找其他賣家,但遭到了拒絕。
房產交易一定要選擇正規的中介供公司!
為什么這么說呢?選擇小中介很有可能給自己惹上一身糾紛。
其實,本件事情中,購房者也挺委屈的,合同上簽訂的是公積金貸款,但是后沒辦成,還給自己一身麻煩。當時三方簽訂的合同上付款方式是“省公積金”貸款,但是當中介帶著購房者到公積金管理辦理貸款時,卻被告知“從1月份開始,就有了‘停止購買房齡超過20年房子的貸款受理’新政策”。
試想一下,房產中介怎么可能不知道這樣的貸款政策呢?很有可能是看買賣雙方都比較著急,想著后讓購房者被迫使用公積金貸款。之后,購房者表示要求解除合同,但是中介提出要么用商貸,要么再找其他房子,中介費不退。就這樣,“不能退的中介費”成了卡在買賣雙方還有中介三方之間的一根“魚刺兒”。因此,提醒房產交易雙方,選擇靠譜的大中介還是很有必要的。
那么,遇到這樣的糾紛,交易雙方應該怎么辦?來看看專業人士給大家的建議。
除了退款外 中介或要賠損失
專業人士表示,從合同來看,對省公積金貸款有的約定,但后期因省公積金政策的調整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這中間甲乙雙方都沒過錯,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但作為中介方的丙方,身為法定的專業房屋中介機構,有義務了解這些貸款政策而未了解,或者明知該貸款政策存在而仍簽訂上述合同,導致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全額退還所收取的中介費及定金外,還有可能承擔甲乙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退一步講,即便中介機構沒了解政策變化沒有過錯,然而依據合同第七條的規定,各方不負違約責任,那以此也應當退還所收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