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近因為賣房攤上事兒了!究竟是咋回事兒?我們一起來看看。
事情是這樣的:
劉某想賣掉自己的一套房子,楊某通過某置業有限公司去看了劉某的房子,并當場表示有購買意向。在置業公司人員的督促下,三方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及居間合同》。
合同約定:“經紀方的收費標準及權利和義務根據物價局核發有償服務收費許可的收費標準,基于買賣雙方之信任獨家委托經紀方提供房地產居間服務,經紀方并促成買賣雙方簽訂本次合約,已完成了房產居間服務事項。”雙方同意在本合約簽訂當日,各自向經紀方支付相關服務費或另行前定的《傭金支付確認書》為準,其中賣方需支付居間服務傭金6300元,同時合同第八條載明合約為立約合同而非定金合同。
不想,楊某與劉某并沒有履行房屋買賣交易約定,房屋仍登記于劉某名下,劉某也將之前簽訂的合同拋之腦后。因為產生了中介費糾紛,置業公司將劉某起訴至法院。
劉某認為置業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因為并未告知他簽訂合同當天就要支付傭金,以為是交易完成后才從買賣雙方的款項中扣除傭金。此外,自己也沒有收到定金,該居間合同不應開始履行,合同并未生效。
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房屋買賣及居間合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法律及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故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
合同第八條載明“本合約為立約合約而非定金合同,自三方簽字蓋章簽訂之日起生效”,該份合同經三方簽字已經生效。且三方簽訂的合同在第六條雙杠線注明“經紀方并促成買賣雙方簽訂本次合約,已完成了房產居間服務事宜”,根據合同約定,置業公司促成劉某與楊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及居間合約》,居間服務已經完成。
本案例中劉某與楊某未能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并非居間經紀方的原因。因此,按照合同約定,劉某應支付給置業公司6300元居間服務費。
對此,大家需要注意的是:
有置業公司參與的二手房買賣過程中,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謹慎,要看清中介費是何時支付的(是在簽訂合同后還是在支付房屋部分房款后等),是由誰支付的。在明確自己的責任后才能簽訂合同,否則自己的大意可能會給自身財產帶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