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是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銷售的商品住宅,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在法律上,由于購買者不能享有完全的產權,所以不能辦理正規的過戶手續。
風險
在法律上,由于購房者對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但不具備法律性質。所以,一些房屋交易的法律法規或者是制度對小產權房是無效的,購房人權益很難得到維護。
在政策上,如果所交易的小產權房正好遇上相關部門整頓,可能會遇到拆遷的情況,買賣雙方的交易不得不停滯,耽誤房屋購買的時間,也有可能造成經濟損失。
在過戶上,小產權房得不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無法辦理合法的產權手續,購買后也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對房屋的保值和也有很大影響。小產權房不能取得合法土地證和產權證,一旦遇到拆遷,由于被拆遷房屋必須提供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權證才能領取補償,購房者就不能得到這部分資金補償。
在財務上,如果買賣雙方出現交易糾紛,就不得不請求法院的公正,損失一部分打官司的資金。
簽訂合同規范
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是維護合法權益的兵器,當房子出現問題產生爭議的時候,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解決是十分正確的辦法,所以合同的簽訂必須要規范。至少合同必須包括以下條款:
1.買賣合同兩邊當事人。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的稱號(名字)、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2.買賣合同中標的。在房子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中,標的即是房子。
3.交易的房屋需要標明: 房子的位置,面積(實得建筑面積和所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現房還是期房,房子的配套設備和修理規范。
在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簽定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行改變或免除合同。如因嚴重客觀原因致使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的免除,出賣人必須返還買受人房子價款,并補償買受人的房子裝飾費用。
總體來說,小產權房屋交易存在很多風險,不僅是購買者,出賣人也可能遇到。所以在小產權房屋交易過程中,應該盡量做準備,規范填寫合同,努力保障雙方的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