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房價的飛漲,小產權房應運而生,獲得很多人的喜愛。發展至今日,小產權房也逐漸步入了二手房交易市場上,部分二手房購買者考慮購買小產權房,主要就是價格,住得起。但實際上小產權房的建設早已經在2013年11月被國土資源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列為遏制對象,所以,小產權房在目前的二手房交易中是存在很大風險的。
1、何為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目前多集中于一些城市郊區,也被稱為鄉產權房,它建設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不能取得土地證、房產證等合法憑證,不能進入交易所辦理轉讓、抵押手續,不能辦理登記過戶,權屬不具有法律效力,常由當地鄉鎮的政府部門向購房人發放的房屋產權證明,與國家依法頒發的房屋權證對稱,所以被約定成俗的稱為小產權房。
2、小產權房買賣糾紛案例分析
案例一:獨生子劉某工作后將戶口從農村遷走成為城市居民戶口,但其父母的戶口仍在老家。如今父母先后過世,在老家留有2套小產權房。劉某決定將房屋出賣卻遭到村委會阻撓,相關負責人表示劉某已不是該村村民,沒有權利出賣該房屋。
解析:根據相關條例,劉某父母的房屋符合遺產的范圍,劉某作為父母的法定繼承人當然擁有該房屋的繼承權。但是在繼承后的實際操作中,劉某由于不具有該村集體戶口,存在無法辦理房屋過戶的問題,建議其將房屋出讓給該村的其它村集體成員。
案例二:城市居民購買小產權房如果遇到拆遷可否獲得補償?
解析:小產權房一旦涉及到拆遷賠償等,原來的房主會以私下買賣不合法為由,要求全額得到拆遷賠償,而買家很難得到補償,風險很大。
案例三:趙某日前與錢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趙某將自己的一套小產權房以30萬元的價格賣給錢某。簽約當日,錢某向趙某支付定金5000元,部分房款50000元。一個月后,錢某按照合同約定擬繼續交付后期購房款時,趙某卻反悔了,準備收回房子,把原來收取的購房款返還錢某,錢某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解析:法律法規不允許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小產權房”不具有房屋的、轉讓、處分等權利,不能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本案中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由趙某返還錢某購房款,駁回錢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
3、小產權房買賣有風險
其一,沒有國家頒發的房產證。無論是村委會還是鄉政府頒發的產權證都屬于無效證件,在法律上不予承認。
其二,無法上市流通。由于小產權住房沒有國家認可房產證明,所以不具備進行房產轉讓、處分和繼承等權利。
其三,房產無法過戶。由于小產權房產本身就不具備相應產權,所以也不具備過戶的權利。
其四,沒有占地補償。遇到政府或合法開發商征用小產權房產占地的情況時,小產權房主只能得到很少或無法得到相關補償。因為該小產權占有土地屬于當地村委會或鄉政府,補償款會直接劃給當地村委會或鄉政府。
其五,無法辦理銀行貸款。這點我想不必多說了,因為辦理貸款買房需要以該房屋的產權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沒有國家出具合法產權證房產銀行不會放款。
其六,戶口無法遷入。由于購買小產權住房無法遷入戶口,所以購房人及其子女無法獲得當地的免費醫療和義務資源。
另外,政策不確定。由于現階段國家還沒有對小產權房產做出明確的處理決定,使我們無法預知的風險明顯加大。抱有法不責眾的心態是不恰當的,因為購買小產權住房的人群相對于購買合法房產的人群來講還只能算“小眾”,國家出臺相關政策時不得不對“大眾”的利益進行考慮。
綜上所述,小產權房買賣不受法律保護,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要購買;若是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間互相轉讓,也應該給自己敲響一個警鐘,避免因拆遷或者其他情況致使自己遭受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