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對拆遷安置房和小產權房的概念不了解,往往把兩者混淆。那么,拆遷安置房是小產權房嗎?安置房買賣存在哪些風險?
什么是拆遷安置房?
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什么是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拆遷安置房與小產權房大的區別在于:是否能取得房屋權
拆遷安置房:因拆遷安置房是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對被拆遷戶進行的安置補償,故凡是通過正規拆遷程序,由取得拆遷許可證的開發商開發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將來都能取得房屋的產權證并擁有房屋權的,只是相對要經過更長的時間才能取得房產證。
小產權房:小產權房因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而無法取得房產證,實踐中,很多地區的小產權房都有由鄉政府頒發的“產權證”,該種房屋亦被俗稱為“鄉產權房”,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有權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機構應是縣級以上房屋土地主管部門,而鄉(村)級政府或其他機構無權制作頒發產權證,所以鄉政府頒發的產權證只能證明買受人對該套房屋享有使用權,而不能產生確認買受人對該套房屋享有權的法律效果。
安置房可否買賣轉讓
安置房主要有兩種,一種為城市房屋拆遷所安置的房屋,一種為農村征地拆遷所安置的房屋,一般都是可以轉讓的,拆遷時,依然會獲得補償。但政府為解決一部分收入較低的家庭的住房問題所安置的房屋,只要業主不具有權,只具有使用權的話,則是不能轉讓的。如若買賣安置房又將遇到那些風險?
安置房買賣存在哪些風險?
(一)政策因素導致的風險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但在取得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價格因素導致的風險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三)人的因素導致的風險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