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者賣房沒有告知承租者,那與購房者簽訂的房產交易合同是否有效呢?
近來,一租房子住的朋友很是惱火,原來自己租的一處租期近兩年的房子,中途莫名其妙被房主賣了。新房主前來收房,自己方知“被 賣”。這個時候,房子該不該騰給新房主呢?自己與原房主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難道不算數了?新簽的《房屋買賣合同》是不是違法?后該租戶將此事鬧上了法庭。
為了保護人對居住這種基本的生活需求,《合同法》和《房屋租賃合同》中都規定了房屋的承租人對所租住的房屋有優先購買權。
我國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從這條法律條文中不難看出,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法律所規定的,即使房屋租賃合同中未約定,承租人仍然享有這一權利。
但房屋承租人并非毫無條件地享有優先購買權。根據法律規定,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須在同等條件下方可主張,通常情況下主要是指房屋買賣價款相同。一般情況下,房主出租房屋是要到公安機關進行備案的,但是對于沒有備案的,租賃合同仍為有效合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仍受法律保護。
賣房不通知房客,售房者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依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出租人在賣房前應通知承租人, 就《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而言,租賃雙方確定的“合理期限”為“提前兩個月”,因此房屋出租人至少須提前兩個月通知,否則出租人就構成了違約。
對于承租人來說,出租人如果在未通知承租人的情況下轉讓租賃物而使承租人失去優先購買租賃物的權利,其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或要求出租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后解除租賃協議,當然也可以主張出租人與買房人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合同》,但是承租人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并不享有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