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鎮化的發展,農村房屋買賣現象逐漸增加。而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更是多不勝數,那么面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現象,我們該怎么辦呢?
1、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問題
①、以傳統的合同無效為原則,有效為例外處理原則是否與十八屆三中全會改革精神相悖?從十八屆三中會的精神來看,鼓勵農村土地及房屋買賣、抵押等流轉形式,擴大農民財產性收入,這是否意味著可以放開城市與農村房屋買賣二元市場,城里人可以隨意購買農村人的房子?原為小產權房是否可以正常流轉?對于這個問題,從近期的相關文件及解讀來看,城市與農村房屋買賣二元市場并未打破,農村土地與房屋流轉還在試點,傳統的合同無效為原則,有效為例外處理原則仍有其指導意義。
②、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問題。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確立合同無效為原則已經被實務界與理論界認可,但是對于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法院在判決時并未提及,無論是《民法通則》、《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對于該問題,在司法文書公開上網之前可能不存在問題,但是隨著司法公開的推進,農民房屋買賣合同案件的社會關注將可能進一步提高,如何以具有說服力的理由來作為引用法條亦系成為一個棘手問題。
③、合同有效例外情形的規定有待進一步明確。從北京市高院相關規定來看,對于農民房屋買賣合同以無效為原則,但存在例外情況,而這種例外情況并未加以明確規定,在具體適用中做法不一,造成了一定的混亂。
2、司法應對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確立合同無效為原則已經被實務界與理論界認可,但是對于合同無效的理論,對于該問題,在司法文書公開上網之前可能不存在問題,但是隨著司法公開的推進,如何以更為充分的理由說明合同無效的成為迫切要求。從現有的觀點來看,有違反國家政策說,即認為《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對于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買賣問題,包括《物權法》在內的現行法律均沒有明確規定,故應適用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進行裁判。此所謂“社會公共利益”,相當于大陸法系民法中的公序良俗概念,在范圍上包括了《合同法》第7條中規定的“社會公德”、“社會經濟秩序”和狹義的“社會公共利益”三項內容。我們也認為應當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來解釋合同效力。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問題不斷,但是國家有相關法律保護我們的利益,面對糾紛不要怕,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