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國有關于農村房屋買賣的相關法律體系還不足以及在法律實施途徑中還有很多缺陷,導致了相當多的有關于農村房屋買賣的糾紛問題,房屋乃是人們安居之所,這些糾紛到底會產生什么問題,本文就來詳細說明一下。
一、農村房屋買賣的主要類型及法律效力問題
(一)同一村集體的村民之間房屋買賣的法律效力
(二)別村集體的村民購買本村房屋的法律效力
(三)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法律效力
二、農村房屋買賣糾紛的司法裁判困境
(一)理論爭議不相上下,農村房屋買賣糾紛司法理論支撐難以統一
1、買賣合同無效說。
2、買賣合同有效說。
3、買賣合同效力折中說。
(二)法律法規規定不成體系,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爭議大
(三)社會保障制度不夠到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處理的社會效果考慮難
三、農村房屋買賣糾紛解決的路徑選擇
(一)物權法并不禁止處分作為物權的農村房屋
(二)物權區分原則下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三)農村房屋買賣的善意取得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又進一步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這些雖然都是國家規定的有關政策,但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的規定,法院在司法中應當嚴格適用。因此,筆者認為,對這類合同,因違反國家政策而應認定為合同無效。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原則農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鄉流動加大、居住區域界限打破和城鄉一體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對此缺少是造成這種現狀的制度誘因,而土地市場價格的持續上揚、房屋拆遷補償等是引起此類案件的主要原因。
現在農村房屋買賣案件過程中,對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在存在很多問題,如果審判不合理、沒有準確的法律依據,會引起買賣雙方的不滿,對社會的穩定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所以對于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我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