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買賣不破租賃”,當遇到有租賃情況的時候什么情形會限制優先購買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期限是多久?有何例外?這些優先購買權的相關知識,出賣人必須知道。
優先購買權受到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①共有人優先購買。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時候,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優于承租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不能對抗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因共有人對房屋擁有的是權,即使是按份共有,對外而言,每個共有人也都是房屋的權人。
②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出賣租賃物。如果是特殊人身關系的人與賣方建立買賣關系,與其他普通買賣關系不同,因為要考慮身份關系。即僅僅是基于這種特殊的身份關系,出租人才會給出較優惠的出賣條件。沒有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就不會給出這樣的出賣條件,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問題。
③租賃物以特定方式發生權屬變化。出租人將房屋贈與他人的,房屋被強制征收、征用的,以及房屋被強制執行等等。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形式期限是多少?
①一般情形下,承租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行使;期滿未行使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②拍賣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行使。
相關知識:
1、買賣不破租賃是否有例外?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若無法定或約定的除外情形,該原則即應被適用。
抵押期間,抵押人將抵押物出租,此時在同一標的物上抵押權與租賃權并存,先抵押后出租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先出租后抵押的房屋發生權變動的,仍應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涉及到法院依法查封的場合下,若查封在先,租賃在后,則法院強制拍賣時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若租賃在先,查封在后,可以使用該原則。
2、對于優先購買權的通知有什么要求?
合同法規定出租人在房屋出賣前合理的期限內通知承租人,該合理期限以出租人確定的期限而定。在該期限內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超過該期限的,推定承租人放棄優先權。出租人的通知形式可以靈活多樣,如可通過信函、在租賃房屋處張貼告示等形式均可。但無論以什么形式通知,都應當以送達承租人為必要。單純以登報公告等形式進行通知,而未針對承租人進行通知的,不發生通知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