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對于很多朋友來說,一提及房子的產權,首先想到的便是住宅型房屋,是的,在我們國家,不管是住宅還是商用房屋,都存在一個產權的問題,一般情況下,住宅型房屋的產權是比較長的,而商用房屋的產權則相對比較短。根據相關規定,商用房產權年限為40年,低于普通住宅的70年產權。所以對于很多商家來說,這個40年的產權期就像是一個緊箍咒一樣,經常縈繞在我們的心間,40年雖然聽起來不斷,但是也許某一天,眨眼之間,商用房屋產權就到期了,那么商用房屋產權到期怎么辦,商用房屋如何續期?相信下面的內容會對您有所幫助!
就像租房一樣,咱們簽訂的是有一定期限的合同,但是當合同到期之后,只要雙方滿意,便可以再次簽訂合同,對租期進行續期,那么這個續期是否同時適用在商用房屋產權期這個領域中呢?
關于這個問題,我們目前還真無法給出準確的答案,在我國,曾有過商業地產土地年限到期后成功處理的實例。建造于1981年且土地使用權只有20年的深圳國際商業大廈的土地使用權于2001年屆滿,大廈的業主們以當年基準地價35%的標準,對土地使用權成功續期。“地價三五折”由此成為深圳市解決土地使用權提前到期的一個“套路”。但是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于商用房屋產權到期該怎么辦卻沒有一定既定的規則,對于收費可以續期的問題也沒有一個法定的標準。
而對于目前商用房屋產權存在的疑問,不少學者卻覺得是有理可循,有法可依的。根據我國1994年出臺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雖然情況有所相似,但仍有學者對這個社會公共利益提出了質疑,因為這個概念本身就存在有爭議,因此,更加無法使用到商用房屋產權處理的問題上來。在不少學者看來,即便國家批準了續期,對于采用何種方式續期,新的年限怎么制定,續期費用的標準如何,各方也存有爭議。有認為,“根據現有法律來看,很可能會由業主繳納土地使用金”;有的則表示,“不排除以后也像住宅一樣自動續期,而且有可能不用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