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要出售繼承來的房產,你需要先繼承房屋,等到辦理完新房本,獲得房屋的產權之后才能將房屋出售。那么集成房屋如何辦理新的產權證?
一、繼承房產辦證流程
1、房屋評估: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 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產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二、辦理繼承公證應該提供哪些資料?
辦理繼承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請人身份證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
②被繼承人和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一般應由公安部門或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在的醫院出具;被繼承人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死亡的,死亡證明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
③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產證、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權證、記名股票、存款憑證等;
④被繼承人的全部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以及有無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人的證明。一般由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根據其檔案記載出具,證明的范圍以繼承法所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為限;
⑤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包括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的遺囑;
⑥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發表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或提交經公證證明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⑦繼承人失蹤多年,下落不明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的裁定書;
⑧其他有關材料。如遺囑見證人的證明材料、遺產清單等。
其他注意事項: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提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