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人買房的時候并不看房屋產權年限問題,而且房屋有四十、五十、七十年的產權年限,那么四十年產權的房屋有什么劣勢呢?
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從開發商拿地到開工建設,再到房屋建成業主入住,這之間的時間不等,至少需要兩三年時間。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土地被開發商拍下之后,由于種種原因遲遲未開工,甚至被多次倒手,十幾年過去之后才開始開發。所以,買方購買開發商四十年產權后并不能真正擁有房屋四十年,房屋產權年限到期后需要續期。
四十年產權的房子并不是小產權房也不是違章建筑,是可以正常購買的,這里所說的產權是指土地使用年限,即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四十年。一般情況下四十年產權為商業、旅游、娛樂用地,這類房屋住戶的水電費將按照商業的標準,比普通居民用電用水價格要高。
買方在購買商品房一定要對房屋年限有所了解,不能 套四十年產權的房子只能用20年,這是得不償失的。另外,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也應對客戶說明商品房使用年限具體有多久的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未來能在一套住宅里住上多少年并不能是我們能夠隨意斷言的事,并且政策會持續調整,相關法規也會適時完善,一般情況下四十年或者五十年產權住宅還是七十年產權住宅對實際居住和使用的影響不大。
相反,由于四十年或者五十年的住宅的產權年限較短、且開發商對其利潤期望值不高等原因,這類型住宅的價格有可能較普通住宅低,并且這類型的住宅如會使業主獲得更好的物業管理和居住環境。
而且,我們能夠直接看見的四十年或者五十年產權住宅劣勢是,在拆遷補償或者二手房交易時,由于余留的產權年限較短,這類住宅所獲得的補償或者成交價比起七十年產權住宅會相對較低。
所以,在買房的時候,看清楚產權年限也是重要的,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希望這次的知識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