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成為房屋共有人呢?房屋共有人享有的權利有哪些呢?未經房屋共有人同意的房子能隨便出售嗎?這些問題大家平時在房產交易過程中很容易忽略,但是因為房屋共有人所引起的糾紛較多,因此了解相關知識很重要。
一、房屋共有人有什么權利
1、房屋共有產生的原因
房屋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房屋共同享有權。房屋產權的共有關系,通常基于下列原因而產生:
(1)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購置,如幾個合資人共同購買并按比例分享房屋的權;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有勞動收人的家庭成員共同積蓄購買的房屋等。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建造。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建造并根據約定,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出力、出物共同興建;或者一方出資,他方出力、出物;或者一方出資、出力,他方出物共同建造房屋,并按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3)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后,其遺產中的房屋產權不能進行分割時,只能由繼承人共同享有。
(4)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受贈,多人共同接受房屋贈與而形成的房屋共有關系。
2、房屋共有人的權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
按份共有人在不影響整幢房屋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額,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
(2)處分自己份額權
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享有的份額,有相當于單獨權的權利,對按份共有房屋中屬自己的份額,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進行各種處分,如出賣、贈與、拋棄等。
(3)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賣自己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于其他人購買的權利。按份共有人在出賣自己所占房屋份額時,應預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確表示不購買,或者其購買的條件不為出賣人滿意時,才可以出賣給其他人,否則其他共有人可請求法院宣告該買賣行為無效。
二、未經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怎么辦
實踐中,經常會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為由,主張其他共有人對外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對此問題,應區別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
1、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基于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但如有證據證明買受人存有過錯,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為數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在其他權利人事后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
在實踐中,有很多房屋共有人,因為某種原因,未經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而第三人并不知道房子是共有的,對于這種情況,第三人的利益該如何保障呢?鑒于此情形的復雜性,建議您找專業的律師來幫忙,相信有了律師的幫助,您不會再有后顧之憂。
以上就是房屋共有人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