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作為遺產繼承中的重要部分,往往受到了很大的關注。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個人財產的與日俱增以及社會老齡化,繼承類公證的辦理逐步走進尋常百姓家,繼承類公證中遺產的種類也在不斷增加,由過去的銀行存款、房屋產權等傳統的遺產形式增加到合同權益、公司股權、個人獨資企業財產、證券權益等。
作為與老百姓息息相關的公證類別之一,繼承公證應該如何辦理,老百姓并不熟悉,下面將為大家詳細介紹。
首先,要明確被繼承人(即逝者)所 的遺產。辦理房屋產權繼承需提供房屋權證;繼承合同權益需提供合同;繼承存款需提供存折、存單等存款證明;繼承股權需提供股權證明及公司章程。
存款數額不清的可由繼承人攜帶死者死亡證明(居民死亡戶口注銷證明或者醫院死亡通知書)、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到公證處申請開具查詢函。繼承人持查詢函可到銀行、證券交易所等金融機構查詢死者賬戶,明確被繼承人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繼承的 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 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 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人要證明自己與死者關系,應提供居委會、派出所或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三者之一即可)出具的以下證明:被繼承人的出生、死亡情況、配偶情況、生育子女情況;被繼承人的父母親情況;一方被繼承人在另一方被繼承人死亡后有無再婚情況。
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分配均達成一致意見后,可攜帶本人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居民死亡戶口注銷證明或者醫院死亡通知書,被繼承人的結婚證,遺產證明以及上述家庭情況證明赴公證申請辦理繼承公證。
若繼承人中有人因為身體不便、癱瘓在床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公證處上門服務;若繼承人中有人在國外或者外地工作且放棄繼承遺產的,可以到當地公證處或中國駐當 辦理公證,將公證書郵寄回來即可。
另外,當事人領取公證書后,應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及時辦理財產過戶轉移登記的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