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5年前劉女士因意外去世,5年后一女子冒充劉女士將房屋出售給了李先生。劉女士的兒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買賣合同無效。但法院經審理認為冒名女子手持劉女士身份證件原件及房本原件,并是在劉女士丈夫王先生的下辦理的房屋買賣及過戶手續(xù)。購買人李先生有理由相信該名女子就是房主本人,盡到了買房人的審慎義務,李先生購買價格符合交易行情,且支付了全款取得了房產證,屬于正常交易流程,故合同有效。
從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李先生的購房合同是屬于有效的,這里重要的原因就是李先生屬于善意取得。那么究竟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呢?
善意取得一般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于善意(合理對價+公示),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權,原權利人喪失權。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判斷善意與否主要基于兩個因素。一是合理的價格;二是公示,簡單的講也就是不知情。
合理的價格如何認定?
以上述案件為例,李先生支付了房款且與市場交易價格相符。在法律范圍內,對于價格合理與否的認定標準,可參照高院“合同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若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另外值得注意的還有,李先生通過全款支付并且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其實物權法本身并不要求善意受讓人已經實際支付了全部的房款,但是這里有一個問題,如果買方通過分期的方式付款,即使登記完成,如果尚有款項未付,且沒有足夠的證據對付款有明確的規(guī)定,很容易造成實際支付款項與市場價格不相符。
不知情該作何解釋?
不知情主要是指買方對于賣方無權處理房屋的事情并不清楚。在此案例中更為明顯,賣方持有原產權人的身份證原件、房產證原件且得到了原產權人配偶的,因此買方李先生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賣方即為產權人本人。
另外在一般的案例中,每個案件判斷買方是否善意,要根據交易行為中的交易習慣,結合實際來判斷。另外,賣方和買房的關系也決定了“不知情”的程度。如果雙方為陌生人,對第三人的查詢義務要求就相應較低。
因此綜上所述,李先生作為善意第三人擁有房屋的產權。那么劉女士的兒子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呢?只能可以通過追究冒充女子的責任的方式來挽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