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為未滿五年的房產出售是按出讓價繳1%的個稅,原來還可以按差價的20%繳啊!”近日,有人在繳稅時了解到,原先一直以為是按1%、1.5%收取的個人所得稅,其實還有另外一種收取方法,表示大為驚奇。
我們在房屋買賣交易時,經常需要繳納一筆個人所得稅,一般來說是出售方繳納,按照規定,在轉讓已滿五年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時免征個人所得稅,近親屬和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人之間贈與房產,以及發生繼承、遺贈取得房產的,也是免征個人所得稅,除此之外,都需要繳個稅,而且這金額說大不大,但說小也不小。
“未滿五年的房子,或者不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在轉讓過戶時需要繳納個稅,收取標準是144㎡以下的普通住房繳1%的個稅,144㎡以上的非普通住房繳1.5%的個稅。”紹興市便民的工作人員告訴筆者,“但如果是非直系親屬間的贈與,這一個稅比例是20%,且與一般房屋轉讓繳個稅情況不同的是,這20%的個稅在辦理贈與手續時就要繳納。”
“但如果你房子現在的價格和當初買入時的價格差不多,那么可以按照差價的20%繳個稅,即(轉讓收入-住房原值-合理費用-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20%,這樣比較劃算。”市服務副主任張卓炯向讀者建議,“個人所得稅主要是因為‘有所得’才要繳納,如果你買入時的價格和現在賣出的價格差不多甚至是虧本的,那就是沒有‘得’,何來所得稅一說呢。”
舉個例子,比如一套120㎡的房,在兩年前買入的時候是98萬元,今年的價格是100萬元,如果按照1%的比例就需要繳一萬元的個稅,但如果按照差價的20%算,就算不除去那些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光是前后差價的20%就只需繳納4000元個稅,足足省了6000元。
“對于房價沒多大變化的近兩年來講,用差價的20%這種繳稅方式對購房者來說更劃算。”張卓炯說,但是他也指出,有些購房者想要“投機取巧”故意在交易合同中寫低成交價而少繳點稅,這種方式其實并不一定可行。“房管系統中對房子有估價,且隨著時間和形勢的變化也在做相應調整,如果成交價和評估價相差太多,它會有自己的判定。此外,這種方式還存在一定風險。”
在此也提醒購房者,要留好購房時的購房,契稅票和購房合同等相關憑證,為日后房屋出售所用,如果業主真的找不到這些憑證了,也可以到房屋所在區域的稅務機關或者房地據去調取相關的歷史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