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簽訂委托協議的時候心里一定是多多少少會有擔憂,生怕自己哪里吃了虧。下文中小編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大家注意。
簽訂房屋買賣授權委托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首先,委托協議書要寫明委托人以及受委托人的相關信息。
其次,委托人應該寫明哪些事項是授予受托人辦理的,受托人的權限又有哪些?
第三,雙方約定好委托費用以及支付的方式等。
后,寫明委托的期限以及受托人是否有轉委托權的權利。
簽訂委托協議的時候,購房者還應該認真了解各項條款,比如付款方式,經紀公司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差價如何處理等問題都要考慮在內。必要的情況下,售房者還可以請律師或者房產公司的朋友幫忙把關。
在房產交易過程中,大部分的二手房交易的委托人都是通過中介和對方來聯系的。所以,雙方約定好的權利義務等問題也是通過委托人和中介公司簽訂合同來約定的,這樣就會造成雙方的信息不對稱,讓中介公司占有地位,很有可能制定出一邊倒的合同條款。等到后發生糾紛的時候,委托人雖然認為吃了虧但是已經簽了字也就只能吃啞巴虧。在這里,委托人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的合同條款對自己都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對于一些無效條款,委托人要敢于反抗,不能任由中介擺布。
那么,哪些情況下,委托協議是無效的呢?
1.自己交易條款
中介公司與委托人設定一個交易的底價并約定好在中介公司向委托人支付了該底價后,中介公司即取得對房屋的處分權。如果中介公司不愿意按照底價成交時則有權解除當事人的委托。
這樣的情況下,中介公司利用自己的地位人為地將買賣雙方隔開。在交易行情高漲的時候,中介公司就可以將房屋順利出手,后賺取買賣差價。在交易行情低迷的時候,中介公司就會以無法成交為理由終止合同。這樣看來,中介公司就可以很輕易的將風險推給委托人。
其實,作為委托人,完全可以運用法律手段打破這種被動的局面,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居間人僅限于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無權與委托人直接進行交易。此時的房屋中介就是居間人,因此簽訂這樣的條款就違反了《合同法》,屬于無效條款。
房價上漲的時候,售房者在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利宣告中介公司的購房行為是無效的,并且可以收回房屋再次出售。房價大幅下降的時候,購房者在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同樣可以宣布中介公司的售房行為無效,并且可以收回購房款以購買價格更為的房屋。
2.無效果付酬條款
所謂無效果付酬條款是指中介公司與委托人的約定未達成的時候,委托人也應當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的報酬。在實踐中,中介公司會事先收取委托人一定金額的保證金,并約定交易不成功也不退還保證金。很多委托人認為自己交易失敗預交的保證金是肯定拿不回來的,所以也沒有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其實,交易失敗的情況下,委托人有權拿回交易保證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因此,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這種無效果付酬條款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