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購房者對于安置房有一定的概念,但是安置房也是分為很多類型的。移民安置房和拆遷安置房也有著不同的區別。關于不同類型的安置房相關的規定也是不同的。那么,移民安置房如何辦理劃撥轉出讓?要繳土地出讓金嗎?
移民安置房如何辦理劃撥轉出讓
安置房的土地出讓金一般都是沒有繳納的,土地的取得方式是劃撥,只能作為安置房使用,該房屋只要使用權不能買賣。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想更改為國有出讓的話,需要在取得當地規劃局、國土局等相關部門的批準同意后,補交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后才可以變更為國有出讓土地性質的。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后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
移民安置房要繳土地出讓金嗎
洪政辦發72號文件規定“符合入市條件的劃撥用地安置小區住房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該宗地所在地范圍內基準地價,核算補繳出讓金并上報縣政府批準后,再辦理土地變更手續”。
洪政辦發16號文規定“對符合辦理分割登記的安置小區,自愿補繳出讓金,辦理出讓手續的業主,通過申請,按照申請辦理時點時該宗地所在地范圍內的基準地價和該戶所分割的面積核算應補繳的出讓金”。
按照自愿的原則,在申請辦理安置房轉讓手續時,由國土局核算土地出讓金,出具收費通知書,縣財政部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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