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案件依據起因指定適合的解決辦法。沒有找到糾紛的原因就很難及時處理問題,所以要了解起因在尋找解決的辦法。
房產糾紛案件的起因
1、首先是開發商引起的糾紛原因。第一是新建成的小區開發商在沒有辦理下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就開始進行銷售的行為,多數是開發商急需資金回籠或是建筑不合格。第二是開發商在沒有給業主辦理過戶手續之前,將房屋做為其他債權行為的抵押,導致業主無法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第三是開發商沒有為業主辦理產權過戶之前將房屋轉賣他人的行為。第四是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按時交房或是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建筑面積問題等行為。
2、其次是進行二手房交易的賣家引起的糾紛原因。第一是產權問題沒有解決清楚,就未經共有人的同意私自賣房的行為。第二是出售房屋的一方沒有按照約定時間交房或是沒有處理好租戶的問題導致房屋不能交房的行為。第三是出售房屋的一方沒有將生活費用繳納清楚,一般有水費、電費、物業費、取暖費等費用。第四是出售房屋的一方未經購買方的同意自行將合同解除,然后轉售他人的行為。第五是出售房屋的一方沒有履行合同的義務的行為。
3、還有是購買房屋的一方引起的房產糾紛原因。第一是購買者拖延房款的支付。第二是購買者中途終止合同沒有通知出售方的行為。第三是購買方不服從終止合同的行為。
房產糾紛案件的解決辦法
1、由開發商構成的糾紛事件起因,可以先與開發商協商處理,達成處理意見以后,簽訂一份補充合同做為問題解決方案的依據,有理有據方便日后違約行為的遏制。協商不能處理問題的,可以依據房產交易的相關法律規定起訴開發商,賠償自己的損失。
2、優先處理原則。開發商構成的房產糾紛事件中,先將房屋產權過戶到自己名下的多家買主中的一人,可以不在糾紛處理的對象范圍內。其他人進行任何維權行為都與擁有房屋產權的業主沒有關系,只找開發商處理問題。
3、買賣雙方產生房產糾紛案件,可以依據合同內規定解決,合同內沒有規定的,可以先進行協商處理,無法通過協商處理問題的可以上訴法院解決。
房產糾紛案件根據起因的問題尋找到解決辦法,不能得到解決的就訴訟法律。再此之前雙方協商處理是比較明智的選擇,因為訴訟法律費用多少不說,訴訟前后浪費的時間就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