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產房又稱為“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指的是職工按房改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央產房。職工根據國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由在京單位建設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建住房,也被視為已購公房。下面是對什么是央產房產權和房產證變更產權人作出的解釋。
什么是央產房產權
1. 產權是指房屋 權人依法對自己的房產享有占有、使用、 處分的權力,是以經濟制關系中的法律形式表現。權力包括財產的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 權和處置權。在我國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大致分為三個方面:具有經濟實體性、具有可分離性、流動具有獨立性。
2. 央產房產權的具有激勵功能、約束功能、資源配置功能和協調功能。以法權形式體現制關系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范商品經濟中的財產關系,用來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以保證商品經濟順利運行的一種法權工具。
3. 央產房產權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權和對該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權。而產權人指的是在京單位,“在京單位”主要包括了:黨各部門、全國機關、全國政協機關、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單位等。
什么是房產證變更產權人
房屋作為一種不動產,它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房屋在發生轉讓,繼承或買賣等產權變更時,必然是房地一體進行的,不可以將房屋與土地分割開來處理。在現實中的房地產項目銷售中,開發商可以吧擁有房屋、車庫等的產權并獨立出售,但屬于小區綠地等部分的公建則不可以獨立出售。
目前房產權的變更主要的是直接體現在房產證上的名字的變更。房產證變更的產權人是房屋房產證的擁有者,在變更之后誰擁有房產證,那么那個人就是房產證的產權人,只有擁有房產證的產權人才以對房屋進行處理,變更。按目前政策規定,房產證的變更不允許小產權變大產權,小產權無法過戶的。
綜上所述,文章講了何為央產房產權,央產房產權的性質特點,還講了房產證變更的定義,房產證變更產權人的定義,希望對有需要了解央產房產權和房產證變更產權人的人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