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又退房,真的是一件糟心的事情。但是,有時候退房真的是一種不得已的選擇。購房者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選擇退房呢?
可以退房的情況:
1、延期交付房屋
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后,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相關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后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
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 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于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3、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
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4、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 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
5、房屋質量不合格導致嚴重影響使用
根據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6、房子產權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聯建或其他經濟糾紛
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后,就可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還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7、遲延辦理房屋權登記 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權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權登記的。
8、按揭合同辦理不下來 因不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按揭合同,辦理不下按揭貸款的。
9、在建工程轉讓開發商欲轉讓在建工程,應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有權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