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就是為了住,可是開發商延期交房的事情卻不絕于耳。如果延期的時間不長,倒可以等等。但是如果延期交房太久,很多購房者就會要求解除合同。開發商延期交房可以退房嗎?什么情況可以退房?
開發商延期交房可以退房嗎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因此,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話,購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須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
不可抗力延期也要有期限
延期交房違約金依據的標準一般是合同。現實生活中,房屋買賣合同對于開發商的約束力并沒有那么大。主要原因是購房合同是開發商提供的,對于延期交房等可能產生糾紛的一些情況,開發商早就想到了應對的措施,規避其中帶來的一些風險。而約定的違約金低于購房者實際損失的時候,購房者很難舉證自己的實際損失有哪些。
而在購房合同中,往往會規定由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延期交房是合理的。而即使這些不可抗力因素屬于合理的延期理由,也不能無限制地延期下去,必須要有個期限。當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給予一定的合理延期期限。而合理與否,需要由購房者和開發商協商。或者通過法院或者仲裁部門裁定。
綜合驗收和單體驗收要搞清
林宇南表示,一般法律規定上的驗收指的是綜合驗收,也就是通過政府的消防、衛生等等驗收,并且在建設部門經過了驗收備案。但有的購房合同上規定的交房驗收,寫的是單體驗收,也就是只要施工方、開發商和設計方三方聯合驗收就成了。
而在訴訟過程中,部分法院會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來判決,購房者就容易吃啞巴虧。而一般的購房合同中都有十幾頁,有的開發商會在合同中增加附件,有的開發商會在合同中預留一部分的空白,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也要注意這點,避免開發商延期交房而購房者的損失得不到賠償的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