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后什么情況可退房,什么情況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一)無證售房
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購房者可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
(二)開發商隱瞞房屋抵押狀況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商未告知購房者又將該房屋抵押或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另外,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購房者也有權解除合同。
(三)開發商延期交房,經過合理期限仍不能交房
如果開發商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時,應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如未約定,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依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支付延期違約金。
(四)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在商品房預售之后,如果開發商未經規劃部門批準,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的,購房者有權退房并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開發商經過規劃部門批準需要書面通知購房者,沒有通知的,購房者也可以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五)商品房發生質量問題
開發商交付的房屋應當是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如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購房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謂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需要經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不能僅憑購房者主觀判斷。另外,如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者也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六)商品房面積誤差過大
當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約定面積與實際面積產生誤差時,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面積誤差比超出3%時,購房者有權選擇退房。
(七)開發商延遲辦理房產證
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
以上就是簽訂購房合同后,購房者可以退房的幾種情況,但是要提醒購房者現實生活中房屋買賣是個很復雜的問題,怎么判斷是否屬于可以退房的情況,怎么收集證據,對購房者而言都是有一定難度的,因此建議購房者好咨詢律師后再辦理退房的問題,這樣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