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一切都以購房合同為準,其他的承諾都是浮云。當您選定中意的樓盤,簽合同和補充協議也要務必小心謹慎,在我們與置業顧問溝通時,提醒購房者務必對銷售員的答復、承諾要寫入購房合同中,避免發生糾紛,如果不幸發生糾紛可作為法律依據,一切以購房合同及補充協議為準。
一、銷售方式
您應當要求銷售員明確答復是按照建筑面積銷售還是套內建筑面積銷售(二者主要差別在于:建筑面積包含公攤面積,而套內建筑面積不包含)。
二、具體價格
您在樓書上往往看到樓盤“均價”這個詞,顧名思義均價當然是這個項目的平均價格,但您會發現往往想買的房子與打出的“均價”會有很大差距,一般來說,多層的樓盤接近均價的戶型位于4層或5層;高層塔樓在6層~8層,戶型位置多為東、西向;一層二戶的多層樓盤單位面積較高價與均價相差5%~8%,塔樓是在15%~20%之間。
三、入住時間
是否能按時入住,入住時是否能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四、入住條件
入住時水、電、電話、閉路監控系統是否能夠正常使用,是否能保證煤氣、有線電視、寬頻網絡入戶的正常使用,以及小區內清潔、保潔、綠化、排污、照明、信報箱等私用或公用設施正常是否能正常使用。
五、車位
小區總車位數,車位為地上還是地下,是否能保證每戶一個車位。車位收費標準,是否可售。
遭遇這10種情況可以申請退房
一、延期交付房屋
與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卻一直沒有等到交房入住的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開發商在經購房人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則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返還訂金或支付的房款利息。
二、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的原因多由于開發商的手續不全,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動工、售賣。 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于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三、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
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四、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
五、房屋質量不合格影響使用
根據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六、房子產權有問題
如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經濟糾紛。
七、存在合同欺詐等其他問題的
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后,可起訴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還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八、遲延辦理房屋權利登記
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登記的。
九、按揭合同不能辦理
因不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按揭合同,辦理不下按揭貸款的。
十、在建工程轉讓
開發商欲轉讓在建工程,應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有權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要求退房。
總之,買房不易,退房更難,但如果出現上述情況,業主是可以要求退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