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一詞譯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傳入沿海、內地,其含義為財產、資產、地產、房地產、產業等。該詞自20世紀80年代引入國內,現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概念,即: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
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筑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物業含有多種業態如:樓宇、商業大廈、住宅小區、別墅、工業園區、酒店、廠房倉庫等多種物業形式。幾乎可以說是與地球同在, 因此相對于人的壽命,它可以看作是永恒的; 其次,物業的使用期限一般可達幾十年乃至上百年,即土地和房屋本身是可以長期使用的。在中國, 對具體的某個使用者來說,又是有一定使用年限的。
關于物業的內涵,概言之,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已建成并具有使用功能的各類供居住和非居住的屋宇;
(2)與這些屋宇相配套的設備和市政、公用設施;
(3)屋宇的建筑(包括內部的多項設施)和相鄰的場地、庭院、停車場、小區內非主干交 通道路。
由此觀之:單體的建筑物、一座孤零零的不具備任何設施的樓宇,不能稱之為完整意義上的物業。物業應是房產和地產的統一。這里的地產,系指與該房業配套的地業.根據使用功能的不同, 物業可分為以下四類:居住物業、商業物業、工業物業和其他用途物業。
物業類別
根據使用功能的不同, 物業可分為以下四類: 居住物業、商業物業、工業物業和其他用途物業。
居住物業是指具備居住功能、 供人們生活居住的建筑, 包括住宅小區、 單體住宅樓、、 別墅、 度假村等, 當然也包括與之相配套的共用設施、 設備和公共場地。
商業物業有時也稱性物業, 是指那些通過經營可以獲取持續增長 或者可以持續的物業, 這類物業又可大致分為商服物業和物業。 商服物業是指各種供商業、 服務業使用的建筑場所, 包括購物廣場、 百貨商店、 超市、 專賣店、連鎖店、 賓館、 酒店、倉儲、休閑康樂場所等。 物業是從事生產、 經營、 咨詢、 服務等行業的管理人員(白領) 的場所,它屬于生產經營資料的范疇。
工業物業是指為人類的生產活動提供使用空間的房屋, 包括輕、 重工業廠房和近年來發展起來的高新技術產業用房以及相關的研究與發展用房及倉庫等 .
除了上述物業種類以外的物業, 稱為其他物業, 有時也稱為特殊物業。 這類物業包括賽馬場、 高爾夫球場、汽車加油站、 飛機場、 車站、 碼頭、 高速公路、 橋梁, 隧道等物業。 特殊物業經營的內容通常要得到政府的許可。 特殊物業的市場交易很少, 對這類物業的多屬長期, 者靠日常經營活動的 來回收、 賺取 。 這類物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 國家規定高為 5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