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在物業服務管理中占據什么樣的地位呢?它與其他的相關機構又有著什么樣的關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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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大會的關系
業主大會是指一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的共同體,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物業管理條例》也規定了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這表明,業主委員會具體執行業主大會的許多事項。比如業主大會決定物業管理企業的選擇,而物業服務合同由業主委員會簽訂。業主大會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具體工作開展。業主委員會中委員的人選,也是由業主大會選舉和更換。
(二)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關系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合同接受業主或者業主管理委員會的委托,依照法律或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專業化管理,是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重要主體。 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關系,主要體現在物業服務合同上。
物業服務合同,指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其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所選聘的物業企業所簽訂的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作為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是市場經濟中物業管理開展的協議基礎。 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大會選定,而物業服務合同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企業具體簽訂。業主由于人數眾多和時間精力上等方面的限制,物業管理需要專門物業公司有效管理。
因此,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物業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委托物業企業管理小區相關物業事務。作為委托合同的相對人 ,業主大會是委托人 ,物業管理企業是受托人。雙方根據受物業服務合同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雖然《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相關決定,即業主委員會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但是我們認為,業主委員會并非一般的組織,不能簡單地視其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盡管業主委員會不是高的權利機構,但由于是常設的日常管理機構,其性質和地位決定了其在物業管理中的關鍵地位和核心作用。但現行法律并未明確其法律地位,使其與業主、物業管理企業處于一個不平等的地位,一旦發生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業主委員會作為簽訂主體是否有權作為獨立訴訟主體參與民事訴訟,變成了如今司法實踐的爭議之處。
我們認為,將其定性為“其他組織”,就可以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首先,基于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代理關系,業主委員會的權限是由于業主大會授予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在其被授權的范圍內獨立地做出行為。其次,由其行為而產生的義務與責任可直接由業主大會承擔,這樣便可解決理論中探討的由于業主委員會無其真正所能支配的財產而無法承擔責任的問題。再來,界定業主委員會為“其他組織”,就能符合我國《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關于其他組織的權利能力與當事人資格,即業主委員會可以作為原告參與民事訴訟。
實際上,就是從另一個方面給予業主委員會獨立的原告、被告地位,其后果能由業主大會承擔的法律保障。因此,法律若擬定業主委員會為“其他組織”,既能解決其為業主利益的訴訟主體問題,又能保障市場交易的安全穩定。
綜上,我們絕不能無視業主委員會在現實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地位,生地把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而忽視其法律地位,業主委員會在涉及物業管理事項上,頻頻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到有關訴訟之中,其地位十分突出。而如前所述,把其定性為“其他組織”,能更好地行使它的職權及在訴訟中有依據地參與。